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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平常不怎麼是很關心買房一事的人,直到最近儲蓄險快到期了,想說不定我可以在新北市買房 ,所以就也問了問我一位在住商不動產上班的朋友,想問問他覺得如果我之後要在新店區買房,有什麼想法 ?結果,聽他一講之後,我才知道 原來買房還要注意房屋瑕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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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商的朋友侃侃而談的告訴我,畢竟買房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如果遇到房屋瑕疵,豈不是虧大了?

房屋的瑕疵,存在的時間點是關鍵!

那他也告訴我,他在住商不動產工作這麼多年,對於在新北市買房以及房屋的瑕疵一事也是有瞭解,他告訴我當賣方出售房屋後,有所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只要在5年內,買方都有權利主張,但想想賣個東西,還要保證5年,那誰還敢賣呢?別慌,賣方要負責的只有瑕疵擔保,如果不是瑕疵,便不關賣方的事,故關鍵點就在於瑕疵與否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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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在交屋前即存在的問題,即是法律上的瑕疵;反之若交屋後才出現的問題,即非法律上的瑕疵。判斷的關鍵在於它「存在」而非發生的時間點。舉例來說,交屋後隔天就發生漏水,但漏水不太可能在短短一天形成,故此漏水在交屋前應已存在,只是不巧在交屋後才發生,故此即是法律上的瑕疵。

若交屋後3年才發生漏水,由於我國不太可能3年無雨,合理判斷此問題是交屋後才有的問題,故此非法律上的瑕疵。故同樣是漏水,不一定都是賣方負責,還要看是否為法律上的物之瑕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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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新店區買房遇到房屋瑕疵,又該如何應對?

那我就也問我朋友,假如之後我在新北市買房,假如我真的遇到了房屋有瑕疵的話,我又該怎麼辦?那我住商不動產的朋友就又再告訴我,他說當買屋後出現任何問題,第一件事情就是「通知賣方」,聽起來有點莫名,但其實這個動作在法律上是有價值的。按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有「檢查通知義務」。

即對於買受之物必須立即檢查,若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賣方。如為無法即時發現之瑕疵,日後發現也應比照辦理,不然會被視為承認其受領之物,無法對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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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67號3F之2 
電話:02-2736-5500 
傳真:02-2738-9602

資料來源: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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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er201710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