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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是北上打拼的北漂族嗎?一個人在外工作、租屋、生活不容易,住商不動產更提醒年輕人,在外租屋也要記得留意自己的權益,現在租賃契約也已經改為新制,不僅涵蓋了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更配套將相關罰則納入其中,對於為數眾多的承租人而言終於在租賃權益上多了一層保障 。鑒於國內租賃市場紛亂,租賃爭議層出不窮,內政部公告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今(106)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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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租人租賃房屋時,如屬於前述之「企業經營者」且承租人租用之目的為「自住使用」時,就必須符合租賃新制度中的各種規範,且一旦適用新租賃制度,就有下述幾個與以往租賃範本不同的地方要特別注意,住商不動產就也針對幾個幾個面向做分析:

1. 契約審閱權之適用

以往的租賃契約並無審閱權的概念,但在租賃新制下,出租人被視為「企業經營者」,其所提供之契約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在此前提下,簽訂租賃契約前給予出租人適當的審閱期就成了「必要條件」。若未給予審閱期,承租人可以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故承租人或許可以排除契約內承租人之義務,單方面要求出租人履行契約義務。所以在租賃新制下,出租人及承租人間之身分及條件,都會影響是否適用審閱權,一旦適用,出租人務必要在「簽約前」提供契約給承租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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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擔保金(押金)上限及可扣抵項目

其實擔保金(押金)上限並不是新規定,只是這次明確納入新制之應記載內,使出租人及承租人於簽約時明確知悉其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另外就擔保金(押金)可扣抵之項目,本次修法中也有明確規範,如提前終止契約及遲延返還房屋之違約金皆可以擔保金(押金)作為扣抵。

除此之外,住商不動產也表示,在租賃新制度下,出租人應注意之事項明顯變多,最基本的如審閱權的給予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果沒有注意,容易在日後出現種種爭議,依消保法規定甚至有罰鍰之可能。在這種環境下,優秀的不動產經紀業都會提供合乎法令的書面契約,也會有專業的經紀人員在細節上加以把關,為了避免不諳法令造成的爭議,出租人委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出租房屋,或許是比自行出租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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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67號3F之2 
電話:02-2736-5500 
傳真:02-2738-9602

資料來源: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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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er201710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